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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变动应注意什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包括采购需求相对明确和采购需求不确定的两种类型,编制采购文件时对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处理应根据这两种类型分别进行规定:


采购需求相对确定的情形,采购人应当事先明确需求,在谈判(磋商)过程中不允许对谈判(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磋商),以利于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采购需求不确定的,需要在谈判(磋商)过程中逐步明确需求的,允许在谈判(磋商)过程中对谈判(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但需在谈判(磋商)文件中规定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而且仅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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