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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这里的其他采购方式也包括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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