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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中,货物与报价时的产品品牌、型号都一致,但使用单位认为货物品质档次较低,不太满足日常需求,通过与成交供应商沟通,双方同意按照中高端档次产品重新供货,并增加调整合同金额。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虽然双方都同意了,但这样做是不可以的。和民事合同不同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87号令第七十一条也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确实由于采购货物不能满足用户实际需求,应在提报采购需求、确定质量技术标准时予以明确,在采购过程中重点控制,而不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变更合同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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