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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一项目提供过造价编制的造价公司,还能再参与该项目的跟踪审计采购活动吗?

答:不能再参加本项目的跟踪审计采购活动。原因是参加采购项目前期工作的供应商,由于了解采购项目内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不能再参加接下来的采购项目实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依据是,财政部办公厅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回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函如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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