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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中,A供应商质疑函中附上了B、C两家供应商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请问,这样的质疑采购人可以拒收吗?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应当驳回,但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质疑却没有明令不得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这个规定应该包括有非法证据的质疑函。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了解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包括对影响采购结果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以及处理相关责任人。比如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中标供应商、泄密的专家、代理机构人员或者采购人等相关责任人,以及获取非法证据的质疑供应商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刚刚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开标程序中,唱标除了公开投标人名称、报价外,还应当公开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交付或者服务期限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未来87号令修订后,“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成为在开标环节必须公开的内容,不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畴,当然也就不存在“非法手段获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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