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概念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问题一,“多次”是指至少几次及以上;问题二,例如同一品目采购预算1000万元,因项目时间较紧需先采购部分190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后续810万元采用公考招标,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是否会被认定为“化整为零”?

答:经研究,您在留言中提出的问题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问题,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无权进行解释,建议您依法向有解释权的单位咨询。

seo seo
电话咨询
在线客服
留言反馈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