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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安厅特勤局“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物业服务”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人民法院“公车租赁”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

答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一类是服务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在具体操作中,作为购买主体的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确定购买内容。“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物业服务”、“公车租赁”均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履职所需后勤保障服务,只要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就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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