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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由协会发放,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答:不可以。经查询,《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为“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发放,2020年4月15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公告称:“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为非法社会组织,由该德清县民政局依法予以处理。2018年5月开始,“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中国大陆地区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安防经销企业资质证书》《安防制造企业证书》均不具有合法性。经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安防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室;网站为:www.21csp.com.cn。 法律没有规定协会发放的资质不能作为特定条件,特定条件的设置一定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有关,协会发放的资质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认定条件也不得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相关。一般不建议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办理的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