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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项目设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合理吗?对于一个城区的环卫一体化作业项目,在评分因素里面有设定一条:投标人能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得1.5分,这条设定合理吗?若不合理依据是什么? 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应当属于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