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政府采购工作从业者,想就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感谢您百忙之中查阅并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实施条例释义P67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未提供具备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供应商不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那么,实践中,若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但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阶段发现以下情况之一:1.该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未参与后续程序(投标或谈判等),但针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在财政部门调查过程中,该供应商拒绝提供上述规定所述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或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满足相关法律规定;2.该供应商参与投标或谈判等程序,但因其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未依法提供资格条件证明资料(一般资格条件或特殊资格条件),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认定其资格性审查不合格;3该供应商提供了资格条件证明资料,但经查证,其提供的部分资格条件证明资料为虚假资料4.该供应商提供了资格条件证明资料,但该等资料未能证明其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资格条件,且其在财政部门调查过程中拒绝补充提供其他证明资料。发现上述情况之一,财政部门是否可不予受理该供应商提起的对采购文件(除针对资格条件外)、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投诉?理由是按照上述规定,该供应商不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不属于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不属于第二款所述“潜在供应商”,该采购文件其他条款、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与其并利害关系,对其权益不造成影响。以上个人观点,敬请国库司领导指正。
国库司答复: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