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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并没有说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同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并没有说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同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也明确说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但该文件已经废止。试问领导,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能否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项?有什么依据?


国库司答复:1.财库(2007)2号文并未废止,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审因素”的规定依然有效。

2.竞争性磋商应当按照财库(2007)2号文执行,不宜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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