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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设置各种检测报告评分项,有的是指定某指标的检测报告,有的是指定某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这些检测报告的评分项,说白了就是倾向于某一供应商的。请问,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现象做出要求限制吗?

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现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中,评分标准设置各种检测报告评分项,有的是指定某指标的检测报告,有的是指定某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这些检测报告的评分项,说白了就是倾向于某一供应商的。请问,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现象做出要求限制吗?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您认为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设置存在问题,可依法进行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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