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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条款4再次提出质疑呢?

我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报名了某个地区的公开招标政采项目,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1、2、3问题提出疑问,递交了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内容包括了招标文件内容问题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但我单位并未就问题4提出质疑。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条款4再次提出质疑呢?


答复:如采购文件更正后新增问题4相关内容,供应商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新增内容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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