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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为什么协会颁发的证书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采购文件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目前政府采购中比较普遍的做法。那么,为什么协会颁发的证书和奖项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我们来看看某AAA信用证书的申请和评选的条件就明白了。一是要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二是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三年内没有受到部门的行政处罚,三是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实现逐年增长。第一条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第二条企业需要成立三年以上,这就意味着成立不到三年的新企业是无法拿到这个证书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把这个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对于成立不到三年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另外,第三条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实现逐年增长,也属于变相对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限制。企业是否盈利跟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履约能力并无直接联系。比如对于货物项目,企业即便是处于亏损状态,现货货源充足的话,也是不影响履约的,而且极有可能凭借一个采购项目扭亏为盈,这种情况就更不应该限制企业了。


其实这还算好的,有的行业协会证书和奖项申请和评选的条件中还有对企业人员、注册资本的要求,把这些证书和奖项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所以说,本质上是因为这些证书的申请条件对中小企业有限制,而不是单纯的排斥协会的证书。如果某个协会的奖项证书是针对全国或者全行业,奖项的申请条件也没有对中小企业的限制,作为评审因素也是可以的。当然需要跟采购需求相关,且分值不宜过高。但是在现实中,这样的协会奖项几乎没有。甚至不排除个别的行业协会或组织就是为了赚钱盈利而已,中小企业在他们眼里是小鱼小虾,他们颁发的奖项证书对中小企业是天然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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