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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是在资格性审查结束、书面审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后告知,还是在资格性审查、磋商后,查看所有供应商响应情况后告知?

1.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是在资格性审查结束、书面审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后告知,还是在资格性审查、磋商后,查看所有供应商响应情况后告知?是否在资格审查后,磋商前有个类似招标的“符合性审查”?


2.磋商过程中,能变更的内容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是不是磋商内容也只能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


3.磋商中,是否只能是专家提出来变动、磋商内容?供应商能不能在专家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情况下,主动变更实质性指标?


4.如果在资格审查后,没有一个类似“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能不能主动提出来变更响应文件,要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答:1.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政策未对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告知时间。


2.磋商的内容只能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条款。


3.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和磋商情况变动实质性指标。


4.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经磋商明确最终采购需求后,供应商可以根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条款,提交最终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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