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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和磋商,是还是至少应当报二轮价格(其中一轮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递交的算一轮)另一轮为磋商结束后现场填报密封递交的算最后一轮,这样的报价是不是才算合法合规有效的。

我最近在一个县级采购中心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遇到了一个十分与众不同的问题。其他地方磋商采购,都是报二轮价,并且都在采购文件中写明确了的,第一轮报价放在响应文件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递 交,算一轮。第二轮在现场磋商结束后,现场递交。但是这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磋商后最终报价的写法是这样的“在磋商过程中,如果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合同草案条款中核心内容没有做实质性变动,或者做了实质性变动不足以影响报价的,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递交的报价为最后报价”。因此,我导致我们供应商无法搞懂究竟是报几轮,他在磋商环节会不会变更采购需求。结果我们在密封递 交的报价中报价较高,而最终报价时,交易中心的人才说只报一轮,就以投标时间截止前密封递交的报价表为准,不准现场报第二轮价格。我们觉得这种做法,很明显带有某种可能存在的暗中操纵的可能性。我们觉得这种规定有一些违背法。请问磋商采购方式,是不是可以报一轮?如果报一轮的话,是不是应当在磋商结束后再要求我们这些投标商现场递交报价函,而不应当是以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密封递交的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请问,谈判和磋商,是还是至少应当报二轮价格(其中一轮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递交的算一轮)另一轮为磋商结束后现场填报密封递交的算最后一轮,这样的报价是不是才算合法合规有效的。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的有关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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