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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4号令第27条的理解问题咨询

现有对74号令第27条的理解问题咨询如下:背景情况:A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A项目最开始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于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A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A项目进行了两次国内公开招标,但均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最终A项目流标。问题: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如果A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那么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A项目属于一个达到公开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可否也适用74号令第33、35条,若不能适应该条,法律条款是否存在漏洞。(根据我个人理解,能适用74号令第33、35条的项目,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方式项目,但A项目一开始就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3.如果问题2不成立,那么A项目经过前期公开招标,只有2家投标,A项目还能选择什么样的采购方式?


答:1.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


2.根据74号令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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