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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理解

请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这里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请列举;是不是如果不满足该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不能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答: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情形是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的情形。


2.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的部分情形,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等,不一定属于只能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或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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