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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还是不管是否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只要采用方式为公开招标即可?

您好!请问:74号令第27条中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中,①“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还是不管是否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只要采用方式为公开招标即可?②若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否需要履行本条款规定的程序后方可“只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望回复,谢谢!


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改变采购方式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决定改变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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