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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公示内容是否可以被质疑和投诉?

您好,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理解单一来源公示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开始前,对单一来源公示的异议不属于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的情形,因此单一来源公示不属于可以质疑和投诉的范围。据了解财政部有行政复议驳回供应商不服地方财政部门不受理关于单一来源公示投诉的案例,但是此案例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单一来源公示内容是否可以被质疑和投诉?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代购人、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因此,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上述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不属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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