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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
答: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