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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7〕51号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国办发〔2007〕51号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财库〔2019〕9号文件提到: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两个文件对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定标准不一样,评标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准进行认定?还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在线查询结果为准?


答: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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