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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是政府采购活动,但适用法律为《招标投标法》;2.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还需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某中央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央预算资金,发改委予以立项批复),最高投标限价超过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数额。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是否可以理解为:1.本项目是政府采购活动,但适用法律为《招标投标法》;2.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还需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答复:若留言所述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需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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