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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

留言编号:9174325-1ZpC

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不一的问题,望能解惑已助工作。
案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标。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采购包的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且最终确定三个采购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候选人推荐优选次序(01包→02包→03包)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则该投标人被确定为01包的中标候选人,02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俗称“兼投不兼中”。本人认为该设置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据此,提出如下疑问:
一、“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
二、“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三、如果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定,那么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人的选择及中标人资格或推荐顺序进行约定吗?
四、“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应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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