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国库司领导,根据留言编号:2324-3584806的回复: 1.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那么三个分包则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留言中“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的表述是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是否写入采购文件并不影响招标活动和最终结果。3.如果一个项目分三个包组,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假设有三个供应商参加了这三个包的投标,则第一包可以确定一个中标人。其余两个包投标人不满足三家,根据87号令第四条,应该废标。”有以下疑问: 1.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同时对多个包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如投标人在包组1中已经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其它包组时,不再继续授予该投标人为其它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但需参与评审和排名),授予综合得分为下一排名的投标人为该包组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那甲、乙、丙三家同时投标三个包组,且均通过这三个包组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针对每一个包组来说,甲、乙、丙三家均是合格投标人,也就是说每个包组的合格投标人都是三家。怎么才能得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那么三个分包则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这个结论? 2.如果真的出现了上述1中情况,甲、乙、丙三家同时投标一个项目的三个包组,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且甲、乙、丙三家均通过这三个包组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文件中又没有写“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废标该项目对应包组二和包组三。投标人如果对此提出质疑和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用““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的表述是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是否写入采购文件并不影响招标活动和最终结果。”回复吗? 3.如果采购文件写了“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投标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废标条款的5家单位依据哪条法规设置?”,我们可以直接回复“是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吗? 4.作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关于多包组兼投不兼中投标人家数问题,我们特别为难,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此进行规定或解释,如果我们仅仅是回复“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很难让质疑和投诉的投标人接受和理解。然后这个问题在多包组项目中还是始终存在的,我们到底要怎么做,怎么在文件中写依据哪条法规可以切实解决这个问题?盼复。招标文件应当遵循每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了约定,则约定的效力不影响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