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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项目分三个包组,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设置的依据是哪个法规哪一条呢?

留言编号:2324-3584806

尊敬国库司领导,根据留言编号:3194-3565647的回复“为保证项目具有竞争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每一分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为3家或3家以上。留言所述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才能保证兼投不兼中。”
依据以下法规: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87号令)“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三十七条......(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第五十条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三十四条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在采购文件中写“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废标/终止采购活动”我是有法可依的。综上,我有以下疑问:
问题一:一个项目分三个包组,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设置的依据是哪个法规哪一条呢?
问题二:采购文件可以写“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吗?
问题三:如果刚好甲乙丙三家投标单位同时投标这一个项目的三个包组,且均通过了资审和有效性审查,即每个包组均符合“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为3家或3家以上”。专家依据采购文件“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而废标,投标单位以上述法规为依据提出质疑,我们要依据哪条法规的哪条来进行回复呢?这是在以往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难题,困扰已久,盼复。
国库司答复:
1.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那么三个分包则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留言中“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的表述是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是否写入采购文件并不影响招标活动和最终结果。
3.如果一个项目分三个包组,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假设有三个供应商参加了这三个包的投标,则第一包可以确定一个中标人。其余两个包投标人不满足三家,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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