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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以此方法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方式是否合理合规?2.对方评标委员会针对此点把我们废标的话,是否合理合规?

留言编号:5876-3649170的网友提问


我们今日准备参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联合体招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各自工作的资质,且规定组成联合体时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以确定的一方参与该项目的商务评分。现在公司(公司A,牵头方)因自身条件限制,准备联合公司B(成员方)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公司A和公司B符合招标文件中对应资质要求,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了各自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明确了以成员方公司B的条件来参与商务评分。但是我们在咨询该项目招标代理后,代理公司表示也拿不准、然后去咨询了当地的很多评标专家。最终回复是:当地的评标惯例是以联合体牵头方的条件来进行商务部分评分,我们这样做可能会被评标委员会废标。请问:1.我们以此方法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方式是否合理合规?2.对方评标委员会针对此点把我们废标的话,是否合理合规?我们组成联合体的初衷即是自身是小微企业条件和实力不足以单独拿下这个项目,如果按对方代理公司的说法,只能以牵头方条件参与商务评分的话,我们组成联合体的初衷岂不是失去意义啦?


国库司答复:关于联合体投标中应当以牵头方还是组成方的资质条件作为商务部分的评审依据,应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评标委员会应以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开展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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