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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是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联合体《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的预留份额措施理解不透。举例说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某货物采购项目预算210万元,为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份额的措施是否可以通过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要求联合体中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价格比例不得低于30%。此处要求的“联合体”,是否可以是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联合体?如果是“大型+中小”联合体,那么是否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矛盾。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中小企业”应当满足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