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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未通知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拒签合同合法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成交公告发布后,代理公司未通知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30日后才来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以成交通知书发出超过30日为由拒绝签订合同。采购人拒签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此时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答:采购人拒签合同不合法,此时签订合同依然是合法的。采购人应当主动发出成交通知书而未发出,但采购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取得拒签合同的权利,此时,采购人依然受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约束,超过30日后更应当积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弥补自身过失。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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