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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了两包想放弃一包,财政部门说要放弃都必须放弃,合理吗?某政府采购项目分三包,要求每个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两包,但供应商中标后发现只有能力做一包,可以放弃一包吗?财政部门说要放弃都必须放弃,请问有依据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合同编有具体规定。要放弃都必须放弃没有法律依据,但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影响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