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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标的为多款产品,不标注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或者违规?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因此,应当标记核心产品,对于无法确定核心产品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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