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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可以,是否不用再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如果可以,需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吗?

请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否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可以,是否不用再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如果可以,需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吗?


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开展公开招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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