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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和投诉人投标时都提供了A品牌的货物,投诉人看到中标公告后提出质疑,提供了一份A品牌货物生产商出具的投诉人是A品牌货物在广东销售的唯一代理商这样的说明函,投诉人以中标人届时将没法供货为理由要求学校去调查。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中标人和投诉人投标时都提供了A品牌的货物,投诉人看到中标公告后提出质疑,提供了一份A品牌货物生产商出具的投诉人是A品牌货物在广东销售的唯一代理商这样的说明函,投诉人以中标人届时将没法供货为理由要求学校去调查。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除进口货物以外,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要求,因此,不能凭借投诉方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自己是某地唯一代理商,认定中标人中标无效。中标人供货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采购人严格做好履约验收即可,如果不能供货按照民法典解决合同纠纷,同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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