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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质疑文件的回复是否必须通过发补充公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质疑函有必要同时公开(隐去质疑人单位名称)吗?还是只回复给该质疑人即可?

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没有要求对质疑函、质疑答复进行公告。“其他有关供应商”一般理解指获取采购文件的所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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