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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来答复质疑吗?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来答复质疑。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因此,评标委员会有义务配合答复质疑。当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与事实不符或者与其他专家的咨询意见不符时,作为答复主体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采用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而是根据书面审查得出的事实,并结合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一起进行综合分析来认定质疑是否成立,并依法答复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