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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之一?如是,认定其属于《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兜底条款是否可行?

尊敬的财政部领导,现有一问题咨询,具体如下: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张某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之一(非采购人代表),同时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同时以A公司名义在B公司中持股8%(非最大股东)。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之一?如是,认定其属于《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兜底条款是否可行?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持股8%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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