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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事业单位可否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你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请问下属事业单位可否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事业单位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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