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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一位评委的所在单位对项目三进行了响应,这位评委是否应该回避项目一的评审工作?2、在多包项目中,评委到底是按项目进行回避,还是按标准进行回避?或者仅仅需要遵守公平原则,对其利益有关的标准进行回避即可?

我司接受了一批课题研究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资金来源均为同一批财政资金,金额并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因为课题数目较大(共19个课题),采购人为了提升采购效率将这批课题分为了四个项目(下面用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项目四简称),并组建了四批评标委员会分别同时对其进行了磋商,现出现问题如下:1、项目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一位评委的所在单位对项目三进行了响应,这位评委是否应该回避项目一的评审工作?2、在多包项目中,评委到底是按项目进行回避,还是按标准进行回避?或者仅仅需要遵守公平原则,对其利益有关的标准进行回避即可?

国库司答复:评审专家与所评审的采购项目(分包)的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无需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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