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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这三项处罚在适用时是并用关系还是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选择其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只罚款?

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均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结果却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方式,包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这三项处罚在适用时是并用关系还是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选择其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只罚款?


答复: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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