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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一并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行处罚,还是只对A公司进行处罚?

某政府采购项目,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发现A公司曾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A公司被处罚了。那么,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一并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行处罚,还是只对A公司进行处罚?


答复: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如联合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联合体作出处罚,而非对单一供应商作出处罚。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罚款金额应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准,不能进行人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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