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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追加采购额可以超10%吗?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合同基础上,如果是合法合规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联系函等,其追加采购总金额可以超过合同额的10% 吗?


答:不可以。追加采购超过原合同价10% 的,必须另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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