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文件编制 >> 是否可以在评审细则中设置了相关的资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与本项目实施内容高度相关的技术及服务水平?
详细内容

是否可以在评审细则中设置了相关的资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与本项目实施内容高度相关的技术及服务水平?

本项目属于电子与智能化集成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音视频集成工作,国务院于2019年1月18日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正式废止,所以本项目不能设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那么是否可以在评审细则中设置了相关的资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与本项目实施内容高度相关的技术及服务水平?


国库司回复: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的相关资质类证书,若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