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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磋商采购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可以自行采购吗?

某监理项目,采购预算是49 万,采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进行采购,此项目共分为A、B 两个包。在第一次采购时,B 包不足三家故终止采购,A 包有三家单位进行了报价,但是A 包的三家单位在进行二次报价时,有一家的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因此A 包也终止采购。我们进行了二次采购,二次磋商采购时,A,B 两包均不足三家故二次都终止采购。可不可以变成自行采购?


答:不可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2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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