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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评分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答: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参照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2020 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采购方式”中并没有竞争性磋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磋商可能会并入竞争性谈判。


同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七十三条还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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