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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共同投资,可以参与投标吗? A和B共同成立了C,A招标,B投标,B是否因与A有利害关系从而要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吗?

答:采购人A和供应商B共同成立了C,并不影响B作为供应商参与A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判定B投标文件无效。但是,采购人A与供应商B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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