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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机关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审时,评审专家中途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没有完成评审工作,如何处理?

提问所述情形,根据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该评标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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