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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收取质保金吗?

财政部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中只能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的保证金都不能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在工程建设领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也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建设领域,预留质量保证金就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就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所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是不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则例外。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工程款中预留,也可以由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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