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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货物,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有什么依据?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因此,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