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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吗?

提问所述“磋商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的,具体要看采购项目、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是否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来判断:


(一)磋商文件有要求的,按磋商文件执行。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应低于上一轮。


(二)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此种情形,“磋商文件中允许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超过上一轮”。


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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