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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级),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这个评分合适吗?

答:不可以。《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是国家强制认证,属于商业性认证。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GB/T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 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将“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 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级),作为评审因素,满足得2分”,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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